31 5月 2011

ECFA 的秘密條款與秘密清單

ECFA 的秘密條款與秘密清單

陳立民 Chen Lih Ming (陳哲)

ECFA文本第十條、第十四條與第十六條分別涉及爭端解決、修正與終止主題。這三項條款所為何來?重要理由之一應是考慮民主國家的三權分立體制。例如美韓自由貿易協定(FTA)簽妥一年多,但至今美國國會不予通過,這迫使南韓考慮退讓。這就是立法權「正常」參與的實例。

中國在ECFA談判過程中已明言不得公投,國共顯然也決定立法院只能包裹表決。但最後不得公投與包裹表決這兩項權力的「特殊限制」與一些其他的,卻不像爭端解決、修正與終止三項寫入文本中。何以如此?基本上,對於ECFA可能需有一項基本認識,那就是國共ECFA談判的結果只有那些敢拿給台灣人民看的部份才寫入文本,至於那些不敢給人民看的,例如此處所述包裹表決與不得公投等「例外條款」,就不寫入。如此作為的目的在減少台灣人民反對ECFA的力量。因為它們也是國民黨實際執行的項目,我們可稱它們為ECFA的「秘密條款」。

在ECFA決策過程中我們看到國民黨摧毀台灣民主的行為。這在國民黨重新執政後是一致的,而且行政權摧毀的不止是立法權與公投權。最近高等行政法院因為行政部門中科三期、四期未依法完成環評,裁定停止開發。行政院竟然扭曲法院判決,拒不遵守。這是國民黨行政權凌駕司法權。

國民黨花大量納稅人的錢為ECFA做廣告,其中一項是ECFA沒有開放中國勞工。真相之一是國民黨修改行政命令《大陸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》,開放一百多項服務業及投資項目,實際擴大中國勞工來台。基本上,國共ECFA談妥的早期清單中也有部份內容未寫入文本,這些則是ECFA的「秘密清單」。

國民黨電視廣告還說,ECFA條文白紙黑字供檢驗。試問:國民黨出賣台灣豈會寫在白紙黑字上?

2010-8-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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