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人生追求真、善與幸福》
《人權是台灣的第三條國家路線》★陳立民的《台獨論述研究所》★統一是不道德的★三層同心圓的「台灣國家原理」★台灣的四條國家路線:人權、民主、獨立、理性化★Googl「陳立民Chen Lih Ming陳哲
★邀請google「陳立民 Chen Lih Ming 陳哲」圖片,可見超過300張圖片;在臉書搜尋陳立民粉絲專頁★本Blog「主要內容」在右側目錄的「上半部」,此依括弧樣式分為《台海兩岸政治》、【政治學 社會科學】與〔哲學基礎〕三大類★版主主張「以人權取代主權與國家安全」、在民主與獨立之外「人權是台灣的第三條國家路線」與「理性化是台灣的第四條國家路線」★版主創作「台灣民主主體性」為核心的三層同心圓國家原理;在馬英九國民黨時代提出「台海兩岸國家級戰略pk:拒統vs反獨」策略帶領獨派主力部隊★版主世界第一的創作包括定義道德為「尊重人的主體性」與「尊重人格尊嚴」,提出「政治學的第一原理」與「社會科學成立的必要條件」等★在2008~2016年「台灣最危險的年代」,版主組織人權陣線、拒統陣線,與唯一網路的「網友行動平台」等社運社團投入抗爭最前線街頭血肉戰鬥,以守護民主與對抗國共,此為版主人生的「社運時代」與「哲學實踐」時代,文宣口號佳被媒體稱為「看板達人」★版主曾就讀於德國兩所各出過超過20位諾貝爾獎得主的海德堡大學與Freiburg大學,曾任教於大學★
22 9月 2021
《人生追求真、善與幸福》
10 9月 2018
《從美挺台召回3國使節事件 談台灣邦交國斷交與主權國家理論》
01 4月 2017
《北院引「公民不服從」原理判決三一八學運無罪 此在台灣司法實務史上有重大意義》
26 6月 2016
2013 年陳哲名片上所印製之自創的幾個命題
陳立民 Chen Lih Ming (陳哲 CLM)

05 6月 2016
【 法律學需要建立其自身的理論 】
05 4月 2016
【 憲法規範國家權力機構所根據原理必是三權分立與制衡理論嗎? 】
陳立民 Chen Lih Ming (陳哲 CLM)
上述內容個人約一年前曾公開講述大要。2015 年 5 月 13 日台教會舉辦「台灣公民與憲政改革系列III:擴充人權清單」研討會,陳哲末了以來賓身份就上述主要內容發言三分鐘。當日講者有台教會會長張信堂、台教會秘書長許文堂、時任立法委員的文化部長鄭麗君、中研院研究員廖福特、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、作家馮光遠等。
01 10月 2015
【憲法的重要原理之一為 人民的抗議權或公民抗命權】
【 對國家、主權與憲法的想像 】
1 Oct 2015
08 6月 2015
陳立民 (陳哲) 談憲法真與善的 YouTube;《制訂憲法的首要目的》
下面 YouTube 網址時間 0:20~1:52 可見陳哲發言的部份,雖然被剪輯的重點不明。
陳立民 Chen Lih Ming 陳哲 CLM
31 3月 2015
《制訂憲法的首要目的》
「尊重人性尊嚴」或「尊重人的尊嚴」個人認為就是道德的定義。,那麼德國憲法的原理就是「建立道德秩序」。這裡有兩個問題。第一,憲政的目標只是「建立道德社會」嗎?個人認為,憲政的首要目標應該是「建立善與真的社會秩序」。第二,個人認為道德更原始的定義為「尊重人的主體性」,或「尊重人的主體性」。
10 8月 2012
【憲法的重要原理之一為 明訂人民的抗議權或公民抗命權】
【憲法的重要原理之一為 明訂人民的抗議權或公民抗命權】
個人認為,憲法應明訂「人民有抗議權」,甚至明訂「人民有直接抗議權」。人民的「抗議權」或「公民抗命」或「公民不服從」為憲法原理的核心內容,因為權力本質上趨向極權與奴役人民。憲法制訂的目的不在明訂國家權力機構間的關係,而在保障人民對抗掌權者的濫權。
對於人民的直接抗議行動,個人認為公權力在處理時應該讓被抗議者當場看見或聽見,因此不能把抗議者阻隔太遠,也不能過份制止抗議行動;當有室內外或其他阻隔時,要達到讓被抗議者現場就知道的程度,也就是讓被抗議者的幕僚覺得必須當場告知有抗議事件的程度,而非事後告知,也非在媒體報導後才獲知;公權力當然不能讓暴力發生;如果同時有抗議者與支持者在場,公權力要讓各方都能參與,但不能讓暴力衝突發生。
上所述公權力處理人民直接抗議的基本原則個人曾實際應用過。20120810個人邀集「人權陣線」、「拒統陣線」及「網友行動平台」戰友與個人到海基會抗議中國海協會陳雲林時,警方以約 20 倍人力壓制我們,並使我們不得有效抗議,個人當場大聲斥責警察,以上面這些話「教導與訓示」現場警察集會遊行原理,那些先犯錯誤的警方研商後改正。
以下附上三張當日照片,其中最後一張是次日自由時報登出的,網址:
http://news.ltn.com.tw/photo/politics/paper/329134
人權陣線 拒統陣線 網友行動平台 召集人 陳立民 Chen Lih Ming (陳哲)















